環境保護對于磷肥工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》,保護環境,加強對磷肥企業廢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磷肥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磷肥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排放管理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5580-1995)同時廢業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的排放標準(GB15580-2011)。
為了我們能有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,我們要執行國家的法律、法規。環境保護部還規定,未安裝或者擅自閑置、拆除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以及防污染設施的排污單位,將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除以不同金額的罰款。晉城市對于違法排污單位的處罰將進一步嚴招,相關企業所受法律的約束程度增加,有望帶動地方和企業開展環保工作的積極性,得到各行各業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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